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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男,2012年3月1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某某2,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韩某某1申请执行韩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2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案款6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韩某某2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27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