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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海华与姚海洪、张蓓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华,姚海洪,张蓓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634号原告:杨海华,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洪,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张蓓娟,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华与被告姚海洪、被告张蓓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姚海洪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