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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红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卫,王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5)汝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卫,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承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卫与被执行人王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前妻梁桂峰(身份证号为412826196807215620)名义购买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安平路北、普惠路东绿地新里公馆4#地块(三期)5号楼2单元3层303室(合同编号D12001134600,合同面积为87.59平方米)。2016年10月1日,买受人梁辰(身份证号为412301199704304030)以1532285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安平路北、普惠路东、绿地新里公馆4#地块(三期)5号楼2单元3层303室(合同编号D12001134600,合同面积为87.59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梁辰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梁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