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婕与马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婕,马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619号原告:吴婕,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马彦,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吴婕与被告马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吴婕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马彦,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马彦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吴婕未能提供被告马彦的准确送达地址,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马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281.5元,退回原告吴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