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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9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晓、王涛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长途电信传输局、潘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王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长途电信传输局,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9133号原告:何晓,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长途电信传输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营楼桥村。负责人:李细校,该局副局长。被告:潘橙,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乐平,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徐乐平,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何榕珍,女,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项云霞,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被告:李少景,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斯胜,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徐文辉,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林小容,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夏龙光,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莲娟,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樟,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三人: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西路华中大厦2001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何晓、王涛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长途电信传输局(以下简称电信传输局)、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以及第三人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电信传输局、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共同向两原告赔偿4813903.52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十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鸿雁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8日,发起股东为温州市电信技术服务公司(持股比例16%)和温州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工会(持股比例84%)。2000年4月30日,鸿雁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温州市电信技术服务公司(持股比例2.6%)、温州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工会(持股比例14%)、温州市长途电信传输局职工持股者协会(持股比例83.4%)。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限制事业单位经商,温州市电信传输局职工持股者协会于2001年10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潘橙、陈乐平、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温州市电信技术服务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陈莲娟。同时,鸿雁公司申请新增资本200万元,被告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出资成为新增股东。2002年,温州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工会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潘橙、陈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至此,鸿雁公司持股情况如下: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各持有9%,徐文辉持有9.4%,林小容持有8%,夏龙光持有8%,陈莲娟持有6.6%,陈樟持有5%。上述股东均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鸿雁公司股权,实际股权仍由温州电信传输局控制。2003年7月,被告潘橙、陈乐平、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将持有的鸿雁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何晓,被告徐乐平、何榕珍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蔡杰,被告李少景、斯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谢岱琴,被告项云霞将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蔡杰和谢岱琴。至此,鸿雁公司的股权构成为:原告何晓55%,蔡杰25%,谢岱琴20%。同时,原告何晓(275万元)、蔡杰(125万元)、谢岱琴(100万元)合计以500万元支付了股份转让款。此外,原告何晓还向被告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支付了无形资产转让金95万元,并约定:股权转让前鸿雁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其完成竣工、验收、决算、债权债务等事务均由被告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继续以鸿雁公司名义完成,权利义务均由其享有和承担。2004年5月,蔡杰将股权转让给原告何晓,原告何晓占股80%,谢岱琴占股20%。2011年3月,谢岱琴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涛。现两原告持有鸿雁公司100%的股权。2003年1月,鸿雁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温州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永嘉上塘城区通信管道工程。后因管道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永嘉分公司)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各项损失4150781.16元。2013年,联通温州分公司和联通永嘉分公司起诉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昆公司)和鸿雁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4150781.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军昆公司和鸿雁公司承担50%责任,各赔偿2075390.58元。后温州中院撤销了永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军昆公司赔偿联通温州市分公司415078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鸿雁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经营的鸿雁公司在联通温州分公司尚有工程款600多万元未结算,在执行过程中,经联通温州分公司申请,上述工程款直接抵销执行款、逾期利息以及各项费用4813903.52元。由于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将股权转让给原告之前,被告在转让股权时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该笔债务,原告直至鸿雁公司被联通温州分公司和联通永嘉分公司起诉时才知晓该事实的存在。根据原告何晓与被告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在转让股权时的约定,该笔债务应由其承担。被告电信传输局原为鸿雁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信传输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何晓与被告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协议书》均约定双方争议由温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协议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原告何晓与被告潘橙、陈乐平、徐乐平、何榕珍、项云霞、李少景、斯胜、徐文辉、林小容、夏龙光、陈莲娟、陈樟之间,因此,本案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更为合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均约定双方争议由温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应由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晓、王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斌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