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熊作顺与蒋文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作顺,蒋文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816号原告熊作顺,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被告蒋文淮,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熊作顺诉被告蒋文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告蒋文淮发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到庭开庭,联系不到被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作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退还给原告熊作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瑞刚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