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国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浩路X号。被申请人:刘国文,男,1970年XX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6331970********,汉族,现住威海临港区威浩路*号。担保人:山东威海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XXX号。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鲁100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国文名下的鲁KCBx**号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国文名下的鲁KCBx**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山东威海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世昌大道海裕城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