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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淑会与王露萍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淑会,王露萍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2民特19号申请人:曾淑会,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系被申请人王露萍之母。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袁宪,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露萍,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代理人:王丽娟,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系被申请人王露萍的姐姐)。申请人曾淑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露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淑会称:被申请人王露萍从小精神发育迟滞,不能完全分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12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王露萍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王露萍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露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申请人曾淑云为监护人。被申请人王露萍的代理人王丽娟称,被申请人王露萍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淑会与被申请人王露萍系母女关系。王露萍出生后2岁多学走路时摔了一跤,后脑勺摔了一鸡蛋大的包,之后智力发育一直比其他小孩差。2016年8月4日五通桥区精神病医院对王露萍WHO-残疾评定量表总分值为90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标准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2016年9月12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王露萍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均同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露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曾淑会担任被申请人王露萍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露萍因小时候走路摔跤后导致智力发育一直比其他小孩差,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曾淑会与被申请人王露萍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曾淑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露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曾淑会为王露萍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露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曾淑会为王露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