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苏文全、邱丰连、张建玲、苏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苏文全,邱丰连,张建玲,苏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主要负责人:郑日周,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男。被告:苏文全,男,1932年8月4日出生。被告:邱丰连,女,1937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建玲,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苏少青,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苏文全、邱丰连、张建玲、苏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与苏文全、邱丰连、张建玲、苏少青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