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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苗与沈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沈生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1643号原告:张苗,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烨(张苗之子),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沈生河,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张苗与被告沈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生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生河归还张苗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算到2016年8月22日为止为22000元)。事实和理由:沈生河与张苗系朋友关系,沈生河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23日向张苗借款50000元,并向张苗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张苗经多次向沈生河催收借款本息未果,为维护张苗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张苗的诉讼请求。沈生河未作答辩。张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张苗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据》一份,以此证明沈生河向张苗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为2分计算的事实。2.张炜烨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的《历史流水》五页,以此证明沈生河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5月26日、8月6日各汇入张炜烨的账户3000元,共计9000元的利息。以上证据本院已依法向沈生河送达,沈生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9月23日,沈生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苗借款50000元,并向张苗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据。兹向张苗借来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借期为一年,月息为0.02%即为2分/月)。担保人黄金标。借款人:沈生河。2013年9月23日。”张苗自认,借款后沈生河经张苗指定,有向经张苗之子张炜烨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共13个月按月利率2%(即每月1000元)计算的利息共计13000元。此后,张苗经多次向沈生河催收借款本息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沈生河向张苗借款50000元,有沈生河向张苗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苗要求沈生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借据》约定“月息为0.02%即为2分/月”,结合沈生河每月支付张苗利息1000元及当地交易习惯,借款利率应为月利率2%。《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张苗自认沈生河有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2日,故张苗要求沈生河支付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张苗要求沈生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沈生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沈生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苗借款5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沈生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沈生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