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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于日昆与余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656号原告于日昆,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余代江,男,汉族。原告于日昆与被告余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日昆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于日昆负担。审判员  高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