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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珊瑚与谢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瑚,谢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916号原告:黄珊瑚。被告:谢奇峰。原告黄珊瑚诉被告谢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珊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黄珊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由黄珊瑚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人民陪审员  徐建章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