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珊瑚与谢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瑚,谢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916号原告:黄珊瑚。被告:谢奇峰。原告黄珊瑚诉被告谢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珊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黄珊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由黄珊瑚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人民陪审员 徐建章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