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12扣工资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纪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纪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纪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普法执字第68-1号裁定书对谢某某工资从2013年3月起扣取2500元/月至案件借款本息清偿止;被执行人谢某某现在某某县盘水教育辅导站有人民币5216元/月(2016年3月份)固定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1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某某县盘水镇教育辅导站处其个人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月至案件借款本息清偿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杨秀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