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国利与李东华、李伟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利,李东华,李伟华,朱敬峰,李红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1号之二申请人李国利,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伟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敬峰,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红晨,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1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敬峰在东明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每月3000元至1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华、李伟华、李红晨的银行存款2万元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敬峰所有的东明县人民医院工资。二、被执行人朱敬峰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朱敬峰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朱敬峰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红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