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5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山与被告周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山,周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5民初1235号原告:周山,山丹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麟,山丹县农民。原告周山与被告周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山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5000元、利息3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10日,被告周麟之父周军年给原告打电话,称其子周麟需借款15000元,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周麟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息5分。2011年7月1日,周军年再次打电话称其子周麟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由周麟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周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被告周麟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周山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利息5分,每月1000元整)今欠人:周麟2014年1月1日备注:从2011年7月1日起利息5分,每月合计1000元整,即利息款贰万捌仟元整”。同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周山利息款贰万捌仟元整今欠人:周麟2014年1月1日身份证号:622226xxxxxxxx”。2014年1月1日,被告周麟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周山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利息3分,每月450元整)今借人:周麟2014年1月1日备注:从2011年6月10日起利息3分,每月合计450元整,即利息款壹万叁仟零伍拾元”。同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周山利息款壹万叁仟零伍拾元整今欠人:周麟2014年1月1日身份证号:622226xxxxxxx”。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为:2014年1月1日被告周麟书写的借条原件两份、欠条原件两份。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麟向原告借款合计35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周麟应当承担偿付借款的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周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举证,未提交答辩状的行为,系其自愿放弃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告诉请的默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麟偿还原告周山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35000元,本息合计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周麟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鲜审 判 员  邵会琴人民陪审员  乔胜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兴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事项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