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霞不服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初36号原告李霞,女,199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代理人史庆东,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梁飞翔,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祝士东,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不服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受理一案中,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拟重新调查李霞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撤回了被诉鸡人社伤险不认受字【2016】088号《认定工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李霞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此款原告李霞已预付,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霞。审 判 长 王林英审 判 员 李洲一人民陪审员 王宪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德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