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立颖与董小光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立颖,董小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颖委托代理人:刘鹏飞,阜新市新邱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小光上诉人周立颖与被上诉人董小光离婚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2016)辽09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周立颖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立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飞、被上诉人董小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18日,周立颖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周立颖与董小光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结婚后双方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因生气导致周立颖精神忧郁变成“偏执型分裂症”。于2015年3月回娘家治病。我女儿王嘉慧,目前在阜蒙县一中上学寄宿。董小光在周立颖出院后到周立颖娘家砸坏防盗门,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与董小光离婚,补偿周立颖及女儿十二个月的生活费41040元,补偿周立颖继续治疗费40000元,赔偿防盗门2000元。董小光辩称,周立颖所诉与事实不符。婚前周立颖承诺要给董小光生育子女,婚后却拒绝性生活关系,不给生育子女。2015年4月6日两人在卖菜的途中周立颖神志不清,语无伦次,次日同周立颖到沈阳医大治疗6个月后清醒,共花治疗费6500元。周立颖女儿上学转学期间,董小光给6个月生活费3600元,转学费1500元。周立颖于2015年3月便回娘家居住,董小光多次去接,均拒绝不回。另外周立颖婚前隐瞒间接性抑郁症与我结婚,是属骗婚行为。我同意与周立颖离婚,但周立颖应返还我彩礼84000元,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立颖与董小光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无子女。周立颖与前夫有一女孩王嘉慧,现年15岁。婚前董小光经介绍人给周立颖彩礼8万元,给董小光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周立颖与董小光结婚时带:格力牌冰箱一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行李二套。所带戒指一枚系董小光赠与。2015年4月7日周立颖曾在沈阳医大门诊就诊,服用奥氮平治疗,2015年11月18日在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5年12月25日董小光起诉要求与周立颖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周立颖与董小光自愿登记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2015年12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周立颖申请要回结婚时自带的财物,其财物是婚前个人财产和董小光赠与的,应予支持。另周立颖要求董小光补偿婚姻存续期间自已及女儿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董小光补偿因病继续治疗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董小光赔偿其娘家防盗门损失,因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董小光要求周立颖返还彩礼款,因给付彩礼款,给董小光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周立颖应适当返还,其主张应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周立颖与董小光离婚;二、周立颖婚前财产:格力牌冰箱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戒指一枚,行李二套归周立颖所有;三、周立颖返还董小光彩礼款40000元;四、驳回周立颖与董小光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立颖与董小光各负担150元。周立颖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出现矛盾,生气打架,终至上诉人精神忧郁变成“偏执型分裂症”,被上诉人只是随同上诉人去沈阳看病2次,只花了500元,之后不管不问。上诉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妻子及孩子扶养扶助责任。二、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旧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成立,赠与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一审判决采信地宫村委会出具的证据错误,况且双方结婚已经一年半了,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数额明显偏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关于给付生活费及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董小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彩礼。周立颖与董小光结婚时,董小光给付彩礼款84000元,现有证据证明董小光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返还4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董小光补偿婚姻存续期间自已及女儿的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立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 冰审判员 杨晓光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娄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