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孙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孙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代表人:高鹏。委托代理人:张大勇。被执行人:孙志鹏,男,1982年12月2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青年路晨光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此案执行,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29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