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严华平、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严华平,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严华平。被执行人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严华平、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严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52675.7元,利息25503.26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严华平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600000元范围优先受偿;三、在被告严华平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被告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严华平、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华平、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严华平名下的位于淮海西路312、313、314室房屋正待拆迁,本院在轮候查封的同时向清河区拆迁办送达了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的房屋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商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淼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