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与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57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石岭塘村黄泥塘安置小区B区5栋1单元。负责人杨正军。被告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康馨苑5楼首层B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彭文凯。被告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5栋733、734房。法定代表人朱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诉被告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杨雪群、龙祥云名下位于长沙市岳北渔场安置小区A4栋103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集字第××)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振民砂石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如账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广州趣雅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杨雪群名下位于长沙市岳北渔场安置小区A4栋103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集字第××)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李春莲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