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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朱平芬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朱平芬,李世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特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49731N。代表人谢晓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迪,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122。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园园,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申请人朱平芬,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李世进,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六盘水供电局盘江供电分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县。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育才路(金杜鹃商住楼)78层37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建筑面积为:147.92平方米),并就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用于偿还被申请人朱平芬的贷款本息189709.18元(其中本金186147.3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561.8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6875%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朱平芬因为装修经营场所及支付房租费向申请人提出商务贷款,借款金额为30万元。并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朱平芬向申请人贷款30万元,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9.60%,逾期罚息为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截止2016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借款逾期总和367天,累计逾期次数12次。在合同签订当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朱平芬的账户支付了全部贷款,被申请人朱平芬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当天二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将双方所有的位于盘县红果镇育才路(金杜鹃商住楼)78层37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7.92平方米)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编号为盘房他证盘县字第T14001**号房屋他项权证。之后,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同时也未履行担保清偿义务,截至2016年8月11日止,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86147.31元,利息3561.87元,本息合计189709.1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在借款期间内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连续逾期367天并超过12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盘县红果镇育才路(金杜鹃商住楼)78层371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违约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依法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育才路(金杜鹃商住楼)78层37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7.92平方米)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86147.31元,利息3561.87元,本息合计189709.18元。以及2016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申请费1365元,由被申请人朱平芬、李世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孝  尧二O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贞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