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27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鸿桥路88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0356315X0)。法定代表人:黄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锋,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扬高路8。法定代表人:戴品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为376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780元,由原告无锡市三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