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曹悦成与唐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悦成,唐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03号原告:曹悦成,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唐立松,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悦成诉被告唐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