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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曹悦成与唐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悦成,唐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03号原告:曹悦成,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唐立松,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悦成诉被告唐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