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335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并经湄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馨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