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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335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并经湄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馨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