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吕连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吕连英,孙兴利,孙兴彬,孙兴华,钱星,张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代表人:丛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连英(系孙孟肖之妻),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斌,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兴利(系孙孟肖之长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斌,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兴彬(系孙孟肖之次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斌,山东垠��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兴华(系孙孟肖之三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斌,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星,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现住平阴县锦水城小区*号楼*单元***室。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学斌,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现住平阴县翠屏街豪门庄园*号楼**单元***室。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代表人:刘大明,总经理。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孙孟肖、钱星、张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济民四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孟肖于2015年9月2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吕连英、孙兴利、孙兴彬、孙兴华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树周代理审判员 冯建新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