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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叶建勇与王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勇,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勇。被执行人王敬。叶建勇与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建勇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50元,由王敬负担。权利人叶建勇以王敬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敬支付2605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6050元及利息,执行费29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王敬银行存款25000元,扣除执行费,余款2470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叶建勇到庭表示,同意在受偿24709元后,余款1341元及利息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在受偿24709元后,对未履行部分表示放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