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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鑫满与吴实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满,吴实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408号原告:黄鑫满,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吴实万,男,1969年9月21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黄鑫满与被告吴实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黄鑫满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鑫满以吴实万不知去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鑫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鑫满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