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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段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常宁市人被执行人崔某某,地址常宁市魏家湾。被执行人段某某,地址常宁市魏家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常民二初字第4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被执行人崔某某、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某某、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某、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小毛执行员  李华林执行员  朱习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