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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95号申请人贾某,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停放于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继续存放在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哲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