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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宪平申请执行沈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宪平,沈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宋宪平,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德飞,男,1976年7月5出生。申请执行人宋宪平申请执行沈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六东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首期6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就全部债务21万元订立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刘冬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