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向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永晟城乡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向东。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