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四纪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四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四纪(又名林四季),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再审申请人林四纪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四纪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马营村委会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就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补偿方案、差价处理办法、安置办法、拆迁期限、提前搬迁奖励办法、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申请人与马营村委会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为民事协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552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四季与伊川县伊龙花园新型社区、伊川县城关镇马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伊川县伊龙花园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拆迁补偿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在2012年,根据省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政策精神,依据伊川县土地及建设总体规划,经城关镇党委政府研究并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伊龙花园新型农村社区,其目的是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发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建设良好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为此,伊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伊川县城关镇社区建设指挥部作为主管单位和担保方在该拆迁安置合同上盖章。因此,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主体实质上不平等,因此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四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