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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晓蕾诉武天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蕾,武天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民初877号原告:武晓蕾,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土地局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621200001240027法定代理人:黄丽燕,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土地局家属楼*单元***室,系武晓蕾之母。身份证号142621************,电话1359352****被告:武天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贺村,系武晓蕾之父。身份证号142621************,电话1593578****原告武晓蕾诉被告武天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燕亭独任��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晓蕾的法定代理人黄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天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晓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之后每月抚养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于2014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父母各承担一半,履行各自抚养义务。但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一直拖欠本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被告应履行做父亲的法律责任。被告武天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黄丽燕与被告武天佐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6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武晓蕾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月���支付一次,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父母各承担一半”等等,但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武天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另查明,被告月工资3000元,年底绩效工资约为100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可以降低抚养费。本院认为,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武晓蕾作为被告武天佐尚未成年的女儿,不能独立生活,其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表示降低抚养费的主张本院无异议,依法应按照其收入的25%计算即每月承担1000元,并支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止,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天佐每月15日给付原告武晓蕾抚养费1000元(自2014年5月起支付至武晓蕾十八周岁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天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车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