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庆义、李运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义,李运才,董建军,孟轶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义,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运才,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董建军,男,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执行人孟轶樱,女,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董建军、孟轶樱,责令被执行人董建军、孟轶樱给付李庆义、李运才229200元及利息。但���执行人董建军、孟轶樱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轶樱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轶樱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