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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472号原告:陆某,女,192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系原告之女),住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系原告女婿),住同原告。被告:朱某,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