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余朝兴诉被告姚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兴,姚登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5民初544号原告余朝兴,男,1979年5月17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姚登高,男,1983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朝兴诉被告姚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朝兴以被告姚登高外出下落不明,不便于法院审理,需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朝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4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余朝兴负担。审 判 长 景贵政人民陪审员 任达权人民陪审员 吴正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卜国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