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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兴义与彭习广、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义,彭习广,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53号原告:王兴义,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彭习广,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法定代表人:刘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义诉被告彭习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兴义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