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毅与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毅,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宋毅,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毅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2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