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霍学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霍学东,吕海云,柴文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2621号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被告:霍学东,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吕海云,女,生于1957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柴文广,男,生于1984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学东、吕海云、柴文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保全费1716元,由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记录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