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东升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571号原告: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4745881R。法定代表人:王欣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景,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俊斌,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升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