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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东升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571号原告: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4745881R。法定代表人:王欣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景,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俊斌,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东莞综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升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