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大成、何彦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大成,何彦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2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503405。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大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何彦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大成、何彦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大成(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斗门支行20×××55账户的存款17647.1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