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彩霞与李小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霞,李小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440号原告高彩霞,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柳永红,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小粉,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霞与被告李小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彩霞以双方准备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彩霞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彩霞负担,退付原告高彩霞100元。审 判 长 石林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缪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