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高成亮、许春荣、孙凤山、王玉会、陈建军、宋义芬、陈拥军、沈国云、高广发、朱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高成亮,许春荣,孙凤山,王玉会,陈建军,宋义芬,陈拥军,沈国云,高广发,朱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6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高成亮。被告许春荣。被告孙凤山。被告王玉会。被告陈建军。被告宋义芬。被告陈拥军。被告沈国云。被告高广发。被告朱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高成亮、许春荣、孙凤山、王玉会、陈建军、宋义芬、陈拥军、沈国云、高广发、朱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63元,减半收取562.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