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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金良、周蓉霞、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翔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林金良,周蓉霞,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翔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8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70号2层201单元之二。法定代表人林丁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月辉、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金良,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周蓉霞,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杜成雷。被执行人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0号902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杜成祖。被执行人漳州翔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景观大道。法定代表人杜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1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金良、周蓉霞、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翔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5422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