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正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正伟,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正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楼梯间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6克给彭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处查获购买的毒品,从赵正伟处查获毒资300元及净重为2.3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正伟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毒资指认照片,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赵正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正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赵正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