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蒋雪彬与��明霞、肖永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雪彬,张明霞,肖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雪彬,女,蒙古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张明霞,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肖永琼,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刑初18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川3424执3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永琼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关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7890.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肖永琼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关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400.02元划拨至四川省德昌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并将该账户冻结存款金额减少为149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泰铭(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