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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孙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孙明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620号原告:张建亮,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明法,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亮诉被告孙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亮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法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亮撤回对被告孙明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