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孙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孙明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620号原告:张建亮,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明法,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亮诉被告孙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亮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法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亮撤回对被告孙明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