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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王明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王明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102号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世鸿,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菲,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杜,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柱,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被告王明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