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王明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王明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102号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世鸿,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菲,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杜,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柱,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被告王明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