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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50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