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50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