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谢凤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谢凤玉,张小英,赖辉胜,赖辉群,赖李平,何明桂,蔡思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办公楼*楼东半层。负责人:廖建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秋,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玉,女,193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英,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辉胜,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辉群,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李平,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桂,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恭瑶,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波,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思添,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凤玉、张小英、赖辉胜、赖辉群、赖李平、何明桂、蔡思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何明桂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尚未审理终结,受害人赖建炫的死因等基本事实尚存争议,而何明桂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影响本案民事赔偿的审理结果,故一审未以何明桂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直接作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二、本院发回龙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国平审 判 员 雷勉励代理审判员 彭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书记员 甘美玉 来源:百度“”